生态墓地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乡镇(街道)和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我区“绿色殡葬”持续、深入发展,根据《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等殡葬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以殡葬管理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市生态建设规划纲要》,推进全区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强化殡葬管理,有效实行骨灰处置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土地资源节约保护,推动全区殡葬改革深入发展。
二、公益性生态墓地规划选址
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先规划后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上。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人口数量(可按当地近三年来的平均死亡率概算作参数),以20年为一个周期规划确定用地面积,并预留一定的建设空间,并在最大限度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好墓区道路、祭奠场所、排水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不得在“二沿五区”范围内规划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
三、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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