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县卫生局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并配置乡村医生
(一)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县卫生局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的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按服务半径1.5公里左右,步行15分钟可以到达,覆盖人口2000-4000人设置1处中心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全县村卫生室规划于2009年经省级评审,在建设过程中适当调整,2009-2011年省分3次进行逐一现场验收,目前已通过并纳入省统一规划183处,其余12处正在报请省级验收中,各镇(街道)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变地址。确需调整设置或更改地址的,须经县卫生局审核后,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确认后备案。
(二)村卫生室的建设标准。村卫生室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或者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经县卫生局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纳入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四室分开”。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三)村卫生室的命名。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xx镇(街道)xx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区域,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xx镇(街道)xx社区卫生室,此类社区卫生室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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