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建设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殡葬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行村级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建设,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村级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必要性
殡葬改革是一项造福国家社会、造福子孙后代的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倡导文明乡风的重要环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殡葬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火化率达到90%以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殡葬改革的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农村还存在骨灰乱埋乱葬、骨灰装棺二次土葬、丧事大操大办等现象,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农业机械化耕作和集约化经营。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大协调、宣传力度,不断深化殡葬改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务院、省殡葬管理法规为依据,以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减轻农民负担为目标,以解决“骨灰装棺二次土葬”、乱埋乱葬为突破口,坚持疏堵结合,依法强化殡葬管理和推进殡葬改革,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殡葬管理规定》和我市实际,按照“绿色殡葬、生态殡葬”的要求,大力开展村级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建设,力争到年,每个社区或村庄建起1处公益性墓地或骨灰堂,实现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建设全覆盖。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规划管理。建立村级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必须选择荒废贫瘠地、村庄改造废弃地、宅基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公益性墓地建设也可与林地建设搞好结合,绝不允许在耕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铁路及公路(高速路、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造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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