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改革意见
为加快我县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政综[]180号)、《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综[]24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市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规划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资源优势,凸显特色功能,强化产业支撑,优化空间布局,实施综合开发,增强集聚能力,加快我县城区东拓进程,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将镇建成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滨江宜居商贸重镇。
二、目标定位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示范性综合改革小城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力争在5年内,镇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特色明显、适度超前、生态优美的发展格局,基本建立并发挥小城镇特色优势的体制机制和配套保障政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特色产业基础初步建立逐步健全;小城镇居民基本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滨江宜居商贸城市综合体基本建成的目标。
三、政策措施(年—2015年)
(一)土地利用方面
1、优先保证镇建设用地指标供应。适当增加示范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在符合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放情况下,县国土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在规模限制上适当予以放宽。
2、加强示范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村庄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偿转让指标,转让资金全额返还镇。
3、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除宅基地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县国土资源局要开展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业务,通过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二)城镇建设方面
(未完,全文共2904字,当前显示9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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