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建设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切实发挥其推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职工在25人以下的小型非公经济单位数量迅猛增加。这部分单位由于职工人数少且流动性大,管理不规范,劳资矛盾易发多发,单个单位建立工会组织难度大。同时,由于县级工会人员少、任务重,面对越来越多的非公经济单位工会难以实施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多年来工会工作的实践表明,在县以下建立多种形式的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工会工作者,有利于优化工会组织形式,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有利于合理配置工会人力、物力资源,加强对非公经济单位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有利于更广泛地把广大职工组织起来,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县级以下建立多种形式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是深入开展“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集中行动和“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集中行动”的重要举措,是工会工作先进县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必然选择。各级工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实现工会组织体制创新、工作创新的要求,把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精心筹划安排,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二、组建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组建原则
1、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原则。坚持由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在县以下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要求,由两个以上基层工会委员会(含联合基层工会)组建基层工会联合会,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消除工会组建空白点,实现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的目标。
2、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基层工会联合会委员由所属基层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既要有利于充分体现基层工会的代表性,也要有利于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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