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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总工会建设意见

为了加强乡镇(街道)总工会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街道)工会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乡镇(街道)总工会规范化建设的认识

1、乡镇(街道)工会直接面对基层、面向职工,是工会组织承上启下,县(市、区)工会联系基层工会的中间环节和重要层次,在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省绝大多数乡镇(街道)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并在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发展也不平衡,作用发挥与党的要求和职工的愿望还有差距。从目前情况看,乡镇(街道)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多,小型单位多,职工数量大且流动性强,劳动关系复杂,给工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履行基本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这一实际出发,建立乡镇(街道)一级工会领导机乡镇(街道)总工会,对其组织形式、工作职责、活动方式等进行规范,符合当前和今后推进工会组织领导体制创新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工会凝聚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协调稳定乡镇(街道)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加强乡镇(街道)总工会组织建设

2、乡镇(街道)都要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经济发达、企业比较集中、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要建立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要逐步向乡镇(街道)总工会过渡。

3、乡镇(街道)总工会是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同时要根据实际需要,主动代行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部分维权职能

4、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镇(街道)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代表总数100名左右的原则要求,由乡镇(街道)总工会根据辖区内会员人数多少确定。

5、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1—37人。会员在2000人以下的,设委员11—21人;会员在2001—10000人的,设委员21—29人;会员在10001人以上的,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企业比较集中和会员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总工会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为9—11人。

6、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实行替补制。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副主席可直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也可在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乡镇(街道)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别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批准。

7、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一般应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8、乡镇(街道)总工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区域内基层工会实行乡镇(街道)总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双重领导,以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为主。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直接接受乡镇(街道)总工会的领导。区域内的各类行业性、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由乡镇(街道)总工会统一领导。

三、乡镇(街道)总工会的主要任务

9、乡镇(街道)总工会在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的领导下,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团结和动员职工为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2)负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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