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全市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快速反应、长效管理”的要求,不断强化环保、公安、国土、安监等执法部门及乡镇街道之间的协作与配合,积极构建全市环境保护联动执法长效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环保违法行为,确保全市城乡环境生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成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的市环境保护联动执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组成。在查处未批先建、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案件和取缔土小企业工作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开展联动执法工作,及时依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召集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环保联席工作会议,启动环保联动执法机制,通报环保联动执法进展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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