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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层医疗构建意见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在广大农村为村民们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基层的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权益、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构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最基层的网底,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政办〔2012〕26号)精神及我市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任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所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规范设置村卫生所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规范设置村卫生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人口变化、交通条件、服务半径、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制定村卫生所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所,人口大于2000人以上的村可增加1所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各县(市、区)应以县为单位于5月30日前完成当地村卫生所设置规划,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卫生所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所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政府对村卫生所建设给予一定扶持,各县(市、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所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综[]121号)要求,2012年全市要完成1235所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其中省级任务468所,县级自筹资金建设767所。到2012年底,全市1797个行政村都至少拥有一所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村卫生所。

(二)合理配备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所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应尽可能与原享受政府公共卫生津贴的对象一致,具体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择优聘用并进行公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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