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评选道德模范意见
为认真贯彻《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市道德模范的通知》(铜文明办发〔2012〕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推动全区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组织领导
第一条全区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区文明办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教育局作为主办单位,成立全区活动组委会。区组委会主任由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张都喜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局分别成立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各组委会)负责辖区内单位、部门及群众的道德模范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条全区活动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新闻界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审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局推荐的道德模范人选的参评资格、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二章推荐评选
第四条道德模范评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其主要事迹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做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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