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联系工作意见
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2012年市院出台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意见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不断密切与代表、委员联系,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监督,对推动和改进检察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近期各级“两会”相继召开,特别是市县两级换届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生了较大变动,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根据高检、省院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自觉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积极争取监督支持,既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必然要求;还是落实检察机关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宪法原则,促进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市县两级院要充分认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争取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关心和支持,依靠代表、委员的支持解决检察机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广泛、更直接地听取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努力拓宽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常联系的渠道
2、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察机关重要决策。市县两级院在召开有关会议讨论重要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广泛关注事项时,应根据情况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参加会议,通报有关决策背景、内容和程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调研成果,要高度重视、充分运用,提高检察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市县两级院和有关业务部门在出台检察业务规定时,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别是代表、委员中的人民监督员、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人士的意见,接受监督、争取支持,使有关制度规定更加合理规范。
3、认真落实向人大报告工作和向政协通报重要情况制度。除按惯例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外,结合半年工作总结、年终述职述廉、开展重要活动等,每年至少2-3次向人大、政协汇报或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人大常委会依法要求报告的有关工作,都要及时报告,接受审议。
(未完,全文共3791字,当前显示117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