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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效能监察落实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察对象

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群团组织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机关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二、监察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机关日常管理制度、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履职、遵规守纪、工作落实情况。

三、监察方式

1.专项监察。区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通过日常督导、专项监察等方式,综合评价各机关工作效能情况。

2.社会监察。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开展社情民意调查、群众满意度测评、舆论监督等方式,让社会各界对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和服务水平进行评判。

3.特殊监察。通过区长公开电话、政府举报中心电话、纪委12388举报电话、组织系统12380公开电话、网络、新闻媒体等途径,对机关和工作人员工作效能进行监察。

四、责任追究

机关和工作人员由于抓工作力度不够、落实不力,导致被服务对象投诉举报,或由于工作作风方面,对全区或部门整体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经监察属实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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