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县长提出建议。县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
九、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十、县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任、局长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请示分管副县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县长报告。对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要勇于负责,大胆决策,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章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处置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政府决策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经过专家或咨询、研究、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地区、部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协商,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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