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新农村建设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全县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36号)和《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试行)》(渝农合办〔200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指符合住院指征的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的疾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二)大小兼顾,补偿适度;互助共济,公平公开。
(三)优质服务,经济便捷;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凡我县辖区的农村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人数为准)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等义务后,享受规定的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丰都县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和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权利;
(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
(三)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获得应有补偿申请复核;
(五)有权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
(三)保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如实举报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五)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审定;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监督;
(五)负责资金预算、决算和监管;
(六)督促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
(七)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
(八)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
(九)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委的监督;
(十)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六)按规定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
(七)审定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药品招投标行为;
(八)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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