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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防治,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处置本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的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适用本预案。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

3.1.2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

3.3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省卫生厅组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设区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3.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4.1监测

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4.3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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