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的部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定于8月27日至9月20日对各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及中央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方式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30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重点中央企业进行督查。
综合督查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业督查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指导意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是否对重大隐患直接掌握并挂牌督办;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机制。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等情况;对2006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了查处,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了防范措施,以及打击瞒报事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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