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29号)要求,建设部决定对八个省(市、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0*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
二、督查组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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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查范围
本次督查所在省(直辖市)的每个地区检查1至2个城市(含省会城市)或区(县),每个城市实地抽查2至3个建筑工地,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已自查过的在建工程名单,督查组随机抽取并确定;也可由督查组在检查中时随机决定。
四、督查方式及步骤
督查组主要督查省(直辖市)和市(直辖市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有关情况。
(一)对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听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要求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厅(委)监察部门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的有关人员参会。
2、查找资料,并对照受检地区上报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自查上报表》(表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核查,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召开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及其他建筑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工作部署;
(2)安全生产预警制度运行情况,包括对汛期和"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文件和检查情况记录台帐;
(3)贯彻落实《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46号)精神,依法实施两项许可及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材料;
(4)针对坍塌、高坠等不同的事故类型制定的本地区专项整治部署文件及实际效果分析,以及本地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公示、监控情况;
(5)对今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查处情况,特别是对7月14日后发生的事故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处罚台帐等书面材料等;
(6)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质[200]89号)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及实施情况。
3、按照以上情况填写《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要点表》(表1-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各项内容,具体填写方法见督查要求表填写说明。
(二)对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听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要求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的有关人员参会。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亲自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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