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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组织领导

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工作。

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市直单位、各区以及各有关单位进行考评;各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直单位、各镇、街道以及各有关单位进行考评。

二、考评范围

全市镇以上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三、考评内容

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2000]006号)文件精神,以及贯彻落实市政府第94号令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厦委[2001]006号)的情况,结合我市62家单位“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的公开承诺为内容,主要围绕机关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和工作实绩等八个方面内容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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