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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县林业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共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明晰产权,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林权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发[2007]27号)、《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恩施州发[2007]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产业建设,确保林业健康发展。通过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确保生态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在认真总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用两至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2007年在原已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重点开展好长江三峡、清江水布垭库区淹没涉及村和各乡镇两个村的试点工作。2008年,完成全县集体林地外业调查及踏勘定界任务。2009年,全面确权发证,各项配套措施基本到位,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生态环境改善、农民收入提高、林业效益增加、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权益平等。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的承包经营权,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还山、还权、还利于民。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收入水平,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集体山林经营管理形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3、依靠群众,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林改政策、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依法确保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过去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巩固、完善;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改革中出现的矛盾,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点是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所有宜林地。生态公益林在保证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应明确管护权。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和林木、林地,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在解决好权属争议后才能进行改革工作,对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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