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鄂政办发〔2007〕68号和恩施州政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低保对象惠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要与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贫困群众救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三)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以县为统筹单位,按年度参保,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条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对象:
(一)经县民政部门认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
(二)若低保对象按本办法参保后取消待遇的,当年仍按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新增低保对象,从次年开始按本办法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
(二)负责贯彻落实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县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
(三)会同卫生部门审查、审批低保对象医疗保险惠民医疗机构和惠民窗口,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低保对象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负责查处各种违反低保对象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五)协调部门关系,组织调解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事务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县民政部门为低保对象的认定、审批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认与审批。
(二)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负责在每年11月中旬前通过书面或直接联网形式将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和惠民医院。
(四)负责落实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对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补助的资金,并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医保专户。
(五)对低保对象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按《*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为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窗口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惠民医院和惠民医疗窗口。
(二)指导惠民医院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收费、药品购销、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政策,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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