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护咸阳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与发展,提高政府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陕西省委、省政府政府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干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陕西省处置公共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陕西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咸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和法律法规,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保证不发生或少发生破坏生态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的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的事故;(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故;
(4)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纠纷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6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四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1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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