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构筑农民健康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凡本县农业户口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乡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
第二章合作医疗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会),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任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民政局、民宗局、监察局、计生局、审计局、扶贫办、药监局、广电局、新闻中心、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合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修改《鹤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三)审定合作医疗年度工作方案;
(四)组织、协调、管理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五)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
(六)负责合作医疗基金预算和决算的审定;
(七)组织开展合作医疗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奖惩等。
第七条县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是全县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挂靠县卫生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及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及服务质量和医药费用的监督;
(四)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农民医药费的核销;
(五)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及上报工作;
(六)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对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七)负责基层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负责制作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表、证、册等资料;
(九)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定期向县合管会汇报工作;落实县合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乡镇长或常务副乡镇长任组长,分管财政、卫生的领导任副组长,卫生、财政、民政、扶贫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乡镇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协助筹集合作医疗基金;
(三)管理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四)对辖区内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督;
(五)完成县合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合管站),为县合管办派出机构,属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异地派用制,按受县合管办垂直管理,工资及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
乡镇合管站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辖区农民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协议;
(三)宣传发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筹集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交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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