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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巩固、提高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黟县县委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县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林业“三定”以来确定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确权核发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进一步完善农村林地承包政策,明确山林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同时,全面推进林业配套改革,创建林业要素市场,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从而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生态环境改善、农民收入增收、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完成全县农村集体林权林地林木的确权发证任务。推进林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创新,促进林权依法流转,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林业要素市场,使林业的经营管理、采伐运输管理、林权抵押、信贷支持、证件管理等综合服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三)基本要求。改革坚持以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为依据;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林改过程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林权改革要做到确保不造成乱砍滥伐,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保持林区秩序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确权发(换)证。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通过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保持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坚持“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由林农申请换发《林权证》。对已经流转的自留山,完善流转手续,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2.林业“三定”以来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无论是否到期,自现在起一律延长承包期限至2035年。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由承包者申请核发《林权证》,允许继承和流转;对已流转的,要依法分别办理林权登记和变更手续。

3.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林农自愿的基础上,可通过协商方式互换,鼓励以亲情友情、和睦邻里自由组合成新的联合体,实行规模经营,并依法申请办理林权登记手续

4.自留山和责任山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发给《林权证》,并按原协议的比例分成,没有协议的由集体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承包期满后,林地使用权归还原农户

5.权属明晰的个体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合作联营的集体商品林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并到户的生态公益林维持现状不变,在本次改革中主要是完善登记内容、建全档案,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6.现仍由集体经营的山林,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要继续保持稳定,并不断完善管理措施,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等形式,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对经营方式不合理,群众不满意的,应按照有利于推进林业规模化经营的原则,完善经营措施,坚持均权到户,合理确定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要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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