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竟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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