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育债务清理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66号)和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化债组〔2007〕1号)精神,为摸清我县义务教育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数额,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全面清理核实,摸清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数额,是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关系到整个清理化解债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对下一步妥善化解债务具有直接影响。各乡镇一定要增强全局观念,务必高度重视,在县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专门负责清理核实工作,确保清理核实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清理核实工作分工
根据化债组〔2007〕1号文件精神,我县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具体安排是:县级和乡镇政府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由财政局负责组织;村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由农委负责组织;学校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由教育局负责组织;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债务数额进行审查核实。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实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把债务数据搞清、搞准、搞实,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清理核实债务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积极推动,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
三、债务清理核实的范围
此次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截至2005年12月31日,县、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向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债务用途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农村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教育债务中的义务教育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初、高中学生数比重折算确定,只计算初中部分。
对世行贷款、其他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中涉及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下列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不属于此次清理核实范围:
1、教职工宿舍(校内教职工休息室除外)修建及设备购置;
2、农村中小学人员工资和运转性债务;
3、2005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4、民办学校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5、明显超标准兴建的非教学必需硬件设施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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