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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企业整治方案

为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根据国家和省、市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调查工作,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休闲度假区,严禁船只滞留,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采沙;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不得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对全县已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重点污染企业,进一步论证、完善应急预案。县环保局要制定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的实施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对存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淮河、涡河沿岸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凡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在今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对确实无法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县经济开发区为重点,对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规范。

1.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评价等级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3.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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