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医疗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实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其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及健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卫生主管,财政、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全社会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互助共济;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
(三)住院统筹帐户与门诊统筹帐户相结合;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
(五)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公平办事;
(六)科学简化流程,方便参合群众。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全县范围内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外,所有农民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其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广电、人事、药监、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同志及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三)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和实施方案;
(四)组织乡镇政府开展筹资工作;
(五)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五)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定期监督检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二)审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督查和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三)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发布工作;
(四)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七)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进系统运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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