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整治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07年7月至9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力量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一)排查的对象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雇佣了员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2、招用了应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事业单位;
3、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教育、医疗、培训、中介等机构;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具有用工行为的非法组织。
(二)排查的重点
工业园区企业、非法用工组织和全县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被伤害后不及时救治、恶意拖欠工资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成立大余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芳春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李升云同志和县人劳社保局局长聂卫兵同志为副组长。各乡镇乡镇长,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地矿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县人劳社保局、县外经贸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广电局、县高速办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劳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劳社保局副局长刘明富同志兼任,负责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和整个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具体成员名单见附表1)。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2、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乡镇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镇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
地矿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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