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律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林业局、建设环保局、农业局、卫生局、商管办、供销社、经贸委、供电局、教文局、民政局、公安局、粮食局、广电局、电信分公司、农办、交通局、地矿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县防指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县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县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乡(镇)做好相关准备。
3.1.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乡(镇)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当水利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上报到乡(镇)水利管理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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