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农村特困群众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精神,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努力搭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分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农村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享受了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的,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家庭。
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要根据已保对象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积极稳妥地将其转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六十年代精减救济对象、灾民应急救助、突发灾害生活救助、建房补助,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列入农村社会救助对象。
(二)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查。
3、乡(镇)政府审查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救助对象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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