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条重视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严肃干部工作纪律。
1、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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