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温政发〔**〕48号)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县政府决定,从**年起分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步骤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城乡统筹,同步推进,将全县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做好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全部免除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
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
低收入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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