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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医疗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

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全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的农民达到90%以上。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试点县(市)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任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为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成熟的经验。

(三)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通过宣传引导,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努力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县(市)所在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2、办事机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制订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试点县(市)所在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上述同类工作。试点县(市)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乡(镇)一级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合作医疗日常业务。经办人员一般按县(市)4~6人,乡(镇)1~2人来配备,由县(市)人民政府从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

(二)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和外出打工人员(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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