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思考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系。按照《公务员法》、《中共**市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委发[**]3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委办[**]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
1.本规定所指的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是指借用非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连续工作时间达3个月以上。
2、对现已借调的人员,借调单位工作确实需要并且编制有空余,被借调单位同意且不影响工作开展的,可以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是否符合调配规定,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借调单位没有空余编制的,由借调单位负责清理清退。
3、根据**委发[**]37号文件“确保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特别是实有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的实现,各镇机构编制实行冻结”的要求,各镇现自行借调的工作人员,由各镇负责清理清退。
4、各单位对未经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离职的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追回当事人离职期间冒领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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