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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城市居民保障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全面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的目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城市低保对象开展全面清理、重新申请、重新申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市低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城市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县里成立由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城市低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全县城市低保清理工作,帮助街镇乡分析和解决低保清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并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制度,查处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审批确定清理后的城市低保对象。各街镇乡要成立相应的城市低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的初审、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工作。

二、明确保障范围,界定不应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

凡持有本县居民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人户分离(大中专在校生除外)的;

3﹒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摩托车、钢琴、空调、冰箱、计算机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4﹒家庭通讯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5﹒水、电、燃烧的合计费用月总额1人户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2%,2人户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5%的;

6﹒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未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或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2次经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社区介绍拒绝就业的;

7﹒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基金、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8﹒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9﹒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或非拆迁安置在5年内购买商品房的;

10﹒供养子女出国留学的;

11﹒服刑、劳教期间的;

12﹒有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14﹒不在调查表上签字或者不配合民政部门查证的;

15﹒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1个月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街镇乡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或者学习的。

三、严格收入核定,确保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科学合理

(一)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下列项目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和务工所获收入及其他劳务收入;

2﹒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3﹒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

4﹒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5﹒投资的经营收入、租赁收入和馈赠、继承收入;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7﹒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及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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