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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方案

为有效防治县城大气环境污染,改善和提高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使县城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符合长远发展规划要求,创造优良的城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地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烟尘控制区的范围及功能分区

根据大足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城区规划建成面积为25平方公里,截止**年已建成9.1平方公里,此次建设烟尘控制区的范围为县城区9.1平方公里(全部覆盖建成区);其对象为县城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私营经济组织、“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按“烟控区”建设规定搞好本单位的炉、窑、灶的消烟除尘工作,做到达标排放。

在本次划定的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功能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二、烟尘控制区建设的执行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6、《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废气部分)》

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8、《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环字〔87〕第016号)

三、烟尘控制区的建设要求

1、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8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2、烟尘控制区内≥0.7mw(1吨/小时)的各种锅炉,各种窑炉排放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别有7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且烟尘浓度达标的燃煤设备的燃煤量,必须占烟尘控制区内燃煤设备的燃煤总量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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