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避免因规划实施不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贸、农业、旅游、建设、交通、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下列规划(具体范围见附件1、2),应在规划报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综合规划。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和流域开发利用规划。
(二)专项规划。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
(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以下简称指导性规划)。
三、综合规划和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施;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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