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办发[**]136号)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考核办法,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社会贡献大的街镇乡。
一、考核对象
各街镇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企业服务站的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指标及权数
主要考核民营经济增加值、入库税金、从业人员数、工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等5项经济指标,总分为100分,权数分别为20、40、15、10、15。
三、计分办法
采用按总量和全县平均速度递增(减)计分,综合评选“民营经济发展奖”。具体评分办法为:
(一)民营经济增加值按总量排序,第一名得10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最末一位不得分;增加值增长速度达到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得10分,高于(低于)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按比例加(减)分,但加分不得超过5分。
(二)民营经济入库税金按总量排序,第一名得20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最末一位不得分;入库税金增长速度达到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得20分,高于(低于)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按比例加(减)分。
(三)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数按总量排序,第一名得10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最末一位不得分;从业人员数增长速度达到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得5分,高于(低于)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按比例加(减)分,但加分不得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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