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九债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县农村教育事业,完善城乡公共财政体制,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根据《**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7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为下一步有效化解债务打下基础。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摸清底数、制止新债、化解旧债、分类处理”的原则,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各项工作,促进我县经济和农村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清理核实工作的政策口径
(一)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的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确定全面推进“普九”工作,至以县为单位通过“普九”检查合格期间,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我县此次纳入化解范畴的债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1、债务的时限及学校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以县为单位推进农村“普九”工作,至通过自治区农村“普九”验收合格
期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发生的与教学
有关的债务的帐面余额。
2、债务的项目范围。这次化债的项目只限定在农村中小学形成的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债务。不包括学校教职工宿舍建设负债、津补贴发放负债,产权不属于学校的资产负债,非义务教育阶段和非公办学校的债务以及完全中学债务中属于高中部分的债务等。
(二)清理核实的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的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三)清理核实的内容
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对应收、暂付、应付等款项全面清理核实后认定的债务和债务类型,债权人基本情况等。
(四)债务及利息的认定
1、债务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其债务不予认定。
2、债权人同时又是学校债务人的,应坚持认定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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