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新污水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切实落实技术标准,加强考核评价,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节能目标。“**”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8%,实现节煤9万吨/年;2009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采暖供热计量系统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成“暗补”变“明补”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快实施供热资源整合,集中供热率达到80%;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替代常规能源10%;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力争达到35%以上;实现万元gdp取水总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2.减排目标。“**”末,实现减少烟尘排放3600吨/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440吨/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减排cod(化学需氧量)3.6万吨;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2%,力争新建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力争实现城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中应编制各阶段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明确符合我市实际、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环境指标,在环境保护篇章中增加节能减排内容,作为强制性要求。规划主管部门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严把新建项目审核关。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增加节能篇,涉及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在编制申请报告时应增加节能篇,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和核准。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行业落后生产项目及楼堂馆所等的规划选址和审批管理,按照产业政策、能源审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价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对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凡达不到节能减排有关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3.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7号),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比重应达到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不符合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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