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11.24”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现场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440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年1月14日至2月14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活动。为认真做好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安全发展”观念,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开展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查,着力整治**市广大社会单位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的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两节、两会”期间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
(一)成立**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全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两个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的落实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曹旭东兼任,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有关工作的总结、汇报,随时反馈、掌握、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
(二)各区(县)和两个开发区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贸发、行政执法、建委、规划和工商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并对自查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三)市旅游、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贸发、行政执法、建设、工商等部门成立本行业、本部门监督指导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各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三、自查范围和重点
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440号)的具体要求实施。
四、实施步骤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分自查整改、抽查验收和总结通报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1月14日—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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