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电发明电〔2008〕3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362号)精神,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州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从10月开始,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州直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尾矿库安全生产为重点的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尾矿库底数。全面摸清各县市现有尾矿库,包括未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废弃尾矿库和已闭库的尾矿库的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件),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饮用水源等情况,建立尾矿库数据库。
(二)查明尾矿库安全状况。在全面开展安全评价或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逐一查清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的安全状况,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分类实施安全监管。
(三)深化隐患治理。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各县市要抓好组织整改。对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对险库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对无尾矿坝的山谷型和洼地型尾矿库及尾矿坝无设计自行建设的尾矿库要补做设计,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完善安全设施,除险加固,核定库容,杜绝带病运行和超设计库容排放。
(四)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五)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组织领导
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州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努尔木哈麦提担任,联络员由州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全局、煤炭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
2.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采砂或从事尾矿再利用活动。
3.强化基础管理。要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查清本辖区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特别是尾矿库环境安全评估、监测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4.强化评估治理措施。对现有尾矿库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二)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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