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构筑物抗震防灾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8〕84号)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完善城乡地震避难场所和设施;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落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排查鉴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县市要在州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全面启动、重点突出、分步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经济实用;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兼顾;要强化管理、多方参与、务求实效,全面提高我州的抗震防灾水平。
二、目标和任务
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自2008年起,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城镇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新建建筑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进一步加强城乡抗震设防基础性工作,使自治州抗震设防能力普遍提高。
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广泛开展既有建筑抗震排查鉴定工作
1.排查鉴定范围、依据和原则。
排查鉴定的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
排查鉴定依据。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排查鉴定原则:
(1)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未按图施工、未进行竣工备案(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特别是结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质量排查(检测)或抗震鉴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及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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