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督整改方案
一、建立山东碧海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一)依照朱镕基总理和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关于渤海碧海行动重在扎实、抓落实的指示精神,加强山东碧海行动的组织协调,建立山东碧海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主持,成员包括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山东海事局、烟台海事局和海军青岛基地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的各委、厅、局和其他单位各指派一名处长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的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山东海洋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山东碧海行动计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设立在省环保局。
二、成立山东碧海行动技术组
(一)技术组由青岛海洋大学为组长单位,成员单位包括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市环境科研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沿海市地环保局及海洋与渔业局等。
(二)技术组在省环保局和海洋与渔业厅的共同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任务是:
为山东碧海行动提供技术支持;规范碧海行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对有关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
(三)技术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山东碧海行动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
2、负责编制《山东碧海行动环境专项调查报告》;
3、为编制《山东碧海行动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对沿海各地市进行海洋环境专项调查和编制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指导、协调和检查。
三、成立山东碧海行动专家组
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其他职能部门经推荐,聘请有关院士、专家、教授等,组成山东碧海行动专家组,指导《山东省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
四、实行海洋环境保护行政领导责任制
(一)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是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本计划,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市人民政府编制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碧海行动纳入政府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
(三)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任务,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基层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办法,健全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四)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碧海行动的统一领导。
五、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有关部门应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共同实施山东碧海行动计划。
(二)计划、经贸部门负责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制定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省环保局对全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碧海行动计划》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统一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
(四)海事和军队,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职责严格执法,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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