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商综字[20*]918号)要求,为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家电下乡推广时间从2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底止。*市从2009年1月15日开始正式全面启动家电下乡销售及补贴工作。农牧民在此期间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家电下乡推广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是: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产品的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补贴对象为*市境内具有当地农业和牧业户籍的农牧民。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家电下乡推广期内,农牧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二、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并不得限制其下属销售网点经营、销售其他品牌产品,防止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三是购买不受属地限制和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牧民可以在自治区境内任何一家由自治区商务和财政部门公告备案的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三、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和补贴申报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中标的20家生产和流通企业作为承担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分别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集团、tcl集团股份公司、广东美的电器集团股份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长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信集团公司、江苏白雪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cb电子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赤峰海达电器有限公司、星星集团有限公司、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东鸽事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龙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销售网点必须具备以下备案条件。(1)属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三)补贴申报:农牧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15日内,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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