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家电流通和消费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市商务局备案确认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我市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在右上部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产品标识卡号;
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一折统”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的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的工作机制,扩大农村消费,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力争2012年底农村家电拥有量达到2000年城市水平。
(一)政策程序公开透明原则。凡推广工作中农民应当知道的政策信息和申领程序,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渠道畅通。
(二)产品和渠道双认定原则。家电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公告。
(三)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市商务局受理网点备案,按网点经营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明确销售、服务网点管理责任归属。
(四)销售网点共享原则。基层销售网点实行共享,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防止人为造成经营断档脱销。
(五)补贴申领属地化原则。本市农民均可在市商务局、财政局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审核认定手续,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
三、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任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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