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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案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加强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办(镇)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卫生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加强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办(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应急办主任、区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发改委、卫生局、公安分局、财政局、教育局、交通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2市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临时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并迅速赶赴现场。

2.1.4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

区卫生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传染病及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专业委员会、食物中毒专业委员会、职业中毒专业委员会。

2.1.5医疗救援队

区卫生局、区医院要组建8-10人的医疗救援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医疗救援队员需包括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经、内分泌、外科、临床检验、护理等专业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并做好定期更新。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2.2.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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