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现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今年8月底之前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的目标,继续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编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重点指导县的若干意见》(教督字[20**]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19号)和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县级政府对各乡镇教育、教学、人事、财务等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经费投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责任,加强对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1、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农村义务教育负有重要责任。负责制定全县中小学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全县教职工编制方案,根据省政府核批的教职工编制总额,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决定农村中小学校长任免,负责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育事业费的法定增长,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和师生安全;安排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指导全县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对乡(镇)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乡(镇)政府和中小学实施奖惩。
2、乡(镇)政府义务教育主要管理职责是。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努力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学条件,适当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承担实施布局调整学校的相关工作;组织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承担校舍安全以及学校治安的直接责任,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协助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乡(镇)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加强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
3、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支持和监督村小教育工作并为改善本地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力所能及的投入;组织动员本行政村内的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积极协助做好学校学额巩固工作,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积极主动配合所在区域内学校的治安管理工作,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改革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建立“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机制。
4、撤销乡(镇)教育委员会。原乡(镇)教委人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乡镇妥善安置分流,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充实到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原乡(镇)教委进行全面资产清理和财务审计,按照不将债务留给学校的原则,所属资产全部划拨给中心学校,原乡(镇)教委保管的农村义务教育相关档案资料和财务管理职能全部妥善交至中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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