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适应区旅游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行业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旅游突发事件及其类别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区或区外发生,危及或损害到来区或本区外出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本区旅游业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或状态。
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重大活动事件等5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旅游景点、景区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台风、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重大灾害。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旅游交通事故,影响或中断城市正常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游客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游客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影响较大的针对性破坏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5)重大活动事件类。区政府或区政府旅游部门主办的大型旅游节庆、会展、赛事等相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
1.4事故分级
按照旅游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大事故(Ⅰ级)。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等场所的恶性事故、影响重大的,或游客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级)。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2人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的,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等场所的重大事故,或游客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
(3)较大事故(Ⅲ级)。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重伤,或游客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的。
(4)一般事故(Ⅳ级)。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轻伤,或游客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或区外,影响来本区或本区外出游客的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工作原则
协调配合,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救援第一;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属地救护,就近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旅游委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未完,全文共5703字,当前显示141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