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应急方案
1总则
1.1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区特点和未来建设、发展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2.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群体性事件原则上由发生地的党委、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上级党委、政府直接负责处置。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责任要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得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1.2.2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1.2.3教育疏导、防止激化。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1.2.4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得携带和使用武器。
1.2.5及时、果断处置。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1.3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办发[2004]33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国务院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在我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九类:
1、土地征使用动拆迁问题;
2、涉法涉诉问题;
3、小洋山群体问题;
4、城镇建设和管理问题;
5、历史遗留问题;
6、企业转制、集体资产分配问题;
7、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
8、处理医患纠纷问题;
9、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1.5区群体性事件现状及分析
近三年,区群众到区政府集体上访共805批16004人,上市上访245批5146人,集访的主要问题是在征使用土地、动迁安置、社会保障、企业转制、环境污染、城市建设管理等6个方面。尽管群体上访时断时续,但总体上是呈逐年下降趋势,人民内部矛盾有所缓冲。
2组织机构
2.1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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