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53号)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指导意见》(**农合组〔**〕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相对统一,因地制宜;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三、基金类别
基金分两大类: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原则上保持在本县上年基金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的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个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
四、补偿模式
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住院补偿+门诊统筹(慢性病补偿)。
五、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300元(县中医院200元);县外协议医疗机构500元,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600元,对五保户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二)封顶线。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9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三)补偿比例。在乡镇级(或一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80%,县级(或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外协议医疗机构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为70%。
对异地居住或临时外出急诊的,只有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才可报销补偿,比例为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70%;对在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或县外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但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补偿比例1万元以下为50%,1万元以上为60%。
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四)保底补偿。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为4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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